再婚后能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王的丈夫在一次車禍中去世。王已采取自己的孩子與公婆住。 2004年1月王,然后轉移到一個村莊,結婚后的生活與他的兒子。但法律,王再婚不是自己的人,他們應該是養兒育女,而當王的孩子,迫使孩子遠離。王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公婆提高自己的孩子。法院認為,王某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監護能力,讓孩子判處王保管。
分析:
“婚姻法”第36條第1款,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刪除的父母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的丈夫在一次車禍中去世,他和王的婚姻會消除,即使王不影響存在母子關系的再婚。
因此,王結婚對她自己的家中,法律是不是人的原因,不能提高孩子主張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支持。 “民法通則”第16條,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只有死亡或父母雙方損失的監測能力的祖父母和其他人委任監護人。在本案中,提高孩子的母親,也沒有舉出孩子從飼養王反對的理由證據其法律,法院判處她在法律,提高孩子王是正確的。
目前的情況下告訴你:
王喪偶再婚,但還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任何人都有權拿走保管王,甚至祖父母不起作用。這個問題是要告訴你的母親改嫁,母子關系不影響的存在,只要有能力保管監護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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