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是否應該以確定子女撫養權為前提
江西法院網,2011年8月3日刊登于8月4日,分別,帥美琴,鄭貴陽同志“子女撫養命令,以確定是否對子女撫養權的前提下?”黃衛同志為了”兩篇文章的子女的監護權,我談談案件的意見。
[案例]
2009年2月,劉,周(女)會見并開始同居生活。 2010年1月,雙方出生的女兒劉晨(化名)。 2011年2月兩個吵架,女兒被帶到她的家庭養育劉,因為分離的生活。現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訴劉周,周要求原告支付了40,800元的子女撫養費,直到18歲她。周認為,剛滿一歲的劉晨,產婦需要,因此,被告要求原告保管,由劉法支付的子女撫養費。
[差異]
第一招:被告,原告,被告的女兒的義務,支持未成年的女兒,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子女撫養費,首先要確定誰應該提高他們的子女。本案應中止審理,原告應確定,然后支持審判。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應支付給刪除同居關系期間確定的子女撫養費保管時,應予以支持。至于未來的子女撫養,應確定保管,然后決定如何支付。
[分析]管
一個有關兒童權利的爭議,支持請求的基礎。可分為三類:一,婚姻贍養費,子女撫養糾紛。二,離婚后的贍養費。第三,同居子女撫養費。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提高兒童的日常生活有矛盾,被告違反了供養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如果被告有能力支付贍養費,但拒絕支付是否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或同居,父母供養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律義務。有權要求有關各方作出的法律規定要求的基礎上的索賠。 “婚姻法”二十一個國家:“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的家長,兒童,支持和協助父母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不能獨立生活或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權利支付子女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第三條規定的幾個問題的釋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用程序的法院“。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父母或一方拒絕執行兒童支持的義務,未成年人或不獨立生活,以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些都是子女撫養糾紛索賠的依據。管養權糾紛提起離婚或子女不同居關系,要求監護人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先決條件。在第二和第三的意見分歧,未來的子女撫養費必須首先確定誰應該撫養子女的意見。如果你不要誤解我的話,是基于兩方面的意見,子女的離婚或合法羈押的手段,然后協議,以確定未來談子女撫養費。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向法院,然后如果訴訟,不涉及解除婚約。如果是前者的情況下,被告系夫妻關系,法院還根據孩子的監護權和支持子女撫養案的未來地位。如: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認為,婚姻糾紛,因為該國的第一款支持支付。出生,2003年8月20日,原告元張某某。劉袁某和他的父親的矛盾,由于孩子的名字。劉一氣之下,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她的家庭的兒童生活。 ,2004年2月6日,劉中原區法院起訴離婚,袁某,但袁某不同意離婚,劉不得不撤回離婚訴訟。劉越來越難以獨自撫養孩子,4月20日,法人代表劉兒童的身份起訴被告袁某每月孩子撫養費。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然而,由于情緒問題,原告和被告已經從他們的母親分開居住。訴訟中,被告提供撫養孩子,要求原告把他的母親回家住與原告,原告和他的母親,被告已無法共同生活的,所以無論夫妻分居的情況將繼續存在。法院應判決被告他元謀8個月的孩子每月100元撫養費。
其次,一種觀點認為:“同居期間的財產一般是共同所有,在分析生產的情況下,在孩子的支持不管是誰有權要求任何一方單獨支付... ...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相信,原告和被告分開生活,無論是在國家繼續狀態的分離。分離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共同收入,雖然收入,但實際上各自的控制,在控制狀態的財產,有沒有辦法使用對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丈夫和妻子的丈夫或妻子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的財產權利。”如果雙方對另一分隔一方取得的財產,并失去了控制其財產的處理能力是不用于撫養子女和其他家庭開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已經失去了它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或妻子履行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對其他執行作為支撐的義務。其實,這是夫婦的撫養義務將得到充分的傳遞到一邊。案例公司同居,但道理是一樣的。此時,如果它不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贍養費,不符合立法原意,以保護兒童的權利,將成為一些有關各方的支持義務是不是一個借口。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可應用于第三種意見。案例是這樣的話,和子女撫養費不能得出絕對的權利,以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前提下結論。例外情況是:1,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都沒有提出離婚,孩子一直住黨,其他對兒童漠不關心。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為未來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 2,同居,同居雙方的時間都沒有子女撫養糾紛。孩子一直生活黨,其他對兒童漠不關心。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為未來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的基礎上的依附地位(問題的文本,以確定不同的含義保管),并以保護兒童的支持黨的主張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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