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孩子探視權一般怎么判決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會因為一些原因導致離婚,同時孩子的撫養權歸于一方,在另一方享有探視權等,那么離婚協議孩子探視權一般怎么判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協議孩子探視權一般怎么判決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二、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有效嗎?
讓夫妻的某一方放棄孩子的探視權的條款,原則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在一定期間內存在法律效力。 特殊情況下,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父母的其中一方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探視孩子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是只要這些導致探視被禁止的情況一旦消失或者解決,則應立即恢復其對孩子的探視權,另外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離婚后探視撫養孩子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探視的時間和方式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決定,要是協商解決不了有關探視權的問題,那就申請當地的法院進行判決。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還有要求雙方履行撫養的義務,法律上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法律不承認的情況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三、協議離婚孩子探望權怎么辦
協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雙方可以協商探望的時間和次數等問題。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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